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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公司拿到她的手稿复印件之后颇有点不屑,他们并不承认这些手稿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金理理看向朴律师,朴律师点头后说道:“我们有一段关于贵司音乐总监李总监与我当事人沟通署名的录音,需要现在播放一小段,帮助各位回忆一下吗?比如让允荷在《Atlas of my pulse 》里面加名字,在《3. AM》这首歌不加行不行这句?”
其实以前金理理有很多次可以录音的机会,但是在跟权至龙互换身体之前她没怎么想过要反抗挣脱这一切,直到换回来之后才开始收集证据,所以这录音证据还热腾腾的,让李总监非常有印象。
果然李总监的脸色变了,会议室也陷入了短暂的沉默。
朴成哲继续说:“像这样的录音我们当事人手里还有很多,虽然这些证据不一定能被法庭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但是如果公开的话,你们可以想象一下外界舆论。”
李代表和法务低声紧急交谈,随后公司法务说:“即使如此,这也属于内部沟通问题,公司为这些歌曲的推广投入了巨额制作和宣传费,歌曲的价值是公司资源创造的,如果解约,你们必须返还所有收益并赔偿损失。”
朴律师:“版权归属与制作费是两回事,版权归我方,贵公司当时的投入可视为对我方作品的投资,我们可以协商按一定比例支付这部分成本,但前提是,版权必须明确。”
公司法务继续说:“我们不可能同意你们提出的KOMCA署名更改的要求的,这个一旦被公众发现,对涉及到的艺人还有我们公司都会有很大的影响。”
朴律师说:“我们这边有一份邮件往来清单,也许你们会感兴趣。”
说完他又分发了几份资料给对面SH公司的人,看到这份资料之后,公司法务的脸色变了。
这是金理理之前找回的邮件账户,练习生时期她们主要通过公司内部的系统跟老师交作业以及提交练习视频,但是金理理在整理自己的手稿的时候,发现上面记录了一串她当时用的邮箱,她想了很久才找回了密码,登上之后惊喜的发现她有几次是通过邮箱给当时的作曲老师交作业的,很巧的就是那里面就有《blue sun》和《1,2,3》这两首歌,这比之前那些手稿还是有价值多了,虽然只有两首歌,但是是实打实的有时间戳的证据。
金理理开口:“或许我们可以聊聊这些邮件里面涉及到的所有歌曲的版权,以及如果我召开记者会,公布这些证据,公司和旗下所有组合的声誉会变成什么样?那些广告商和电视台还会信任一个版权欺诈惯犯吗?”
朴律师补充道:“贵司如果同意在KOMCA上面修改署名,这一切都可以悄悄地修改,我方当事人可以保证她绝对不会主动向外界谈论此事。”
这时李代表说话了,他对前两条条款松口了,因为比起商业信誉被摧毁这一点,更加安静地进行似乎比较重要一点,但法务又提出新的条件:“好,版权可以谈,解约也可以谈,但条件还是之前提过的,再加上你说的这一点,金理理必须签署一份严格的保密协议和禁业限制协议,未来两年内,她不能以任何形式在娱乐圈活动,也不能发表任何关于公司、前队友的言论。”
金理理不等朴律师说话就坚决拒绝:“不可能,我的价值在于创作和表演,禁止我活动等于毁了我的事业,保密协议我可以签,但禁业条款必须取消,并且,公司必须结清至今所有拖欠我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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